8月12日,由北京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研究基地主辦的“互聯網治理中的開放與封閉研討會”在線上線下同步舉行,來自北京多所高校、實務部門、業(yè)內專家學者圍繞平臺互聯互通的理論基礎與實踐難題,互聯網開放的法律認知、現實因素與制度障礙,互聯互通的標準、實踐、制度建設,以及數據流通中的數據治理等議題,展開了深入探討。
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偉認為,對互聯網平臺的“開放”與“封閉”問題,應該區(qū)分不同場景具體分析,諸如3Q大戰(zhàn)、電商平臺“二選一”、鏈接能否分享等問題,在法律上的切入點和解決方案有所不同。
徐偉認為,“開放”和“封閉”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用語,應將對這一問題的討論轉化為法律上的概念和原理。
例如從“主體”角度,應該進一步明確平臺的法律地位。從權利的角度,可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間“約定的權利”,主要涉及用戶協議等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例如平臺跟賣家之間的合同,平臺與用戶之間的協議,平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這些約定是否有效,哪些條款效力存疑等;另一方面是“法定權利”的角度,包括企業(yè)對數據的權利,用戶享有的個人信息權等。
徐偉認為,不能脫離場景去談互聯網的開放或封閉。“無論在基本價值判斷上選擇開放還是封閉,都會存在例外,我們需要將例外情形劃分出來,這才是真正的難點所在?!毙靷フf道。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