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化妝品即將有法管!
近日,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化妝品網絡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共5章34條,圍繞化妝品電商平臺經營者、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監(jiān)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意見稿的出臺,標志著化妝品監(jiān)管即將進入線上線下“雙管齊下”的階段。
焦點1:壓實平臺責任
實名登記、入網檢查、日常檢查,一個不能少
意見稿共5章34條,其中第二章面向化妝品電商平臺經營者管理,對上位法中已經明確的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處置行為報告等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壓實平臺管理責任。
比如,第9條規(guī)定,化妝品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而第11條指出,化妝品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fā)布化妝品產品信息時開展入網檢查,核實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fā)布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等信息與國家藥監(jiān)局官網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的一致性。第12條則要求,化妝品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產品風險情況,定期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開展日常經營行為檢查,重點檢查備案情況、標簽信息等內容。
此外,意見稿還要求平臺經營者將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轉送后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監(jiān)部門;還應當每季度將本平臺發(fā)現的涉嫌違法經營行為以及處置措施,書面報告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監(jiān)部門。
焦點2:化妝品經營者
一批次不合格,其他批次要在主頁面公示
意見稿第三章針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從進貨查驗、信息展示、風險控制、召回、配送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
例如,意見稿強調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時也鼓勵經營者展示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
意見稿第21條風險控制部分提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關注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jiān)管公開信息,對于經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該批次產品。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若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未要求停止經營或者采取其它風險控制措施,平臺內經營者仍繼續(xù)經營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該化妝品本年度抽樣檢驗不符合規(guī)定的監(jiān)管公開信息,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一批次產品不合格,其他產品也要被公示,此舉無異“連坐”,但將給化妝品企業(yè)敲響警鐘。
此外,意見稿還對網售化妝品的監(jiān)管提出了具體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稿強調,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監(jiān)管的有關規(guī)定。
出品:南都大數據研究院
研究員:楊小旻